來源:貴州黔坤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:發布時間:2019-02-19
案例詳細:
B公司因經營需要,于2013年6月20日與A銀行簽訂《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》,向A銀行借款1500萬元,借款期限為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,貸款用途為原煤采購,C公司與A銀行于當日簽訂了《最高額抵押合同》,用其名下價值相當的房產為B公司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,并就抵押權辦理了他項權證。2013年12月,C公司因自身發展需要,需釋放抵押物用于融資,與B公司協商后決定,由C公司幫B公司提前歸還A銀行借款。取得A銀行同意后,C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將1500萬元轉入B公司賬戶用于提前還款,當日,C公司持B公司開具的面額1500萬支票到A銀行還款,A銀行稱需要將該支票換成3張面額500萬元的支票才能還款;C公司隨即聯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,馬某稱其在廣州出差,等其回來再辦理還款事宜。同年12月3日,C公司發現馬某將該1500萬從B公司賬戶上全部轉走,C公司隨即報警。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,B公司用于上述借款的買賣合同及合同上的印章全部為馬某偽造,在此之前馬某以同樣手段向A銀行貸款1500萬元,馬某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。A銀行了解到此情況后,遂訴至法院,要求B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借款期間利息,并確認對C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。一審審理期間,馬某因騙取貸款罪被某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。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后,判決支持了A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,C公司不服提起上訴,二審開庭審理后認定B公司與A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,從而A銀行與C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也無效,C公司不需承擔擔保責任。
二、焦點
在本案一審中,法院把案件爭議焦點放在C公司提出的其已將1500萬元轉入B公司賬戶用于提前還貸,因A銀行怠于行使權利,從而導致款項被轉走,C公司的擔保責任因此而履行完畢,A銀行對C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也不再享有抵押權的辯解意見是否成立上。一審法院最終認定在該還款問題上A銀行是按照合同約定執行,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責任,故判決支持了A銀行全部訴請。本所在二審期間接受C公司委托,本所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并不在于上述一審歸納的焦點,而在于本案中涉及的兩個合同,即借款合同與最高額擔保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?
1、本案《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》是否為有效合同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無效:...(四)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(五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。我國《合同法》雖然沒有使用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用語,但通常的理解,我國《合同法》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,包含了社會公共秩序與社會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兩個方面的內容。本案中,馬某偽造印章及合同,騙取A銀行貸款,騙取的貸款包括本案貸款1500萬元,其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;刑法作為一種最嚴厲的懲罰方式,維護社會秩序、經濟秩序是其功能之一。因此,本案《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》因違反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條規定,不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且違反了法律即《刑法》的強制性規定,故應認定為無效合同。
2、本案中,C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?
本案中《最高額抵押合同》的存在必須以他合同即《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》的存在為前提,自身不能獨立存在,屬于典型的從合同。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無效,導致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亦無效,在無證據證明擔保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>若干問題解釋》第八條“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,擔保人無過錯的,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;擔保人有過錯的,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,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?!敝幎?,擔保人C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。
貴州黔坤律師事務所作為C公司的訴訟代理人,提出上述兩個代理觀點,二審法院全部采納,依法改判,維護了C公司的合法權益。
三、總結
我們生活的社會為一個人情味濃厚的社會,我們作為社會個體,與社會中其他個體存在著或多或少的聯系。在此,本所律師特別提醒,如遇到親朋好友、上司下屬提出為其借款承擔擔保責任時,請謹慎對待。因為無論根據我國《合同法》還是《擔保法》,合同一旦簽訂,只要不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況,合同的效力就是毋庸置疑的;而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,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條件非常嚴格,可以說,在此類案件中,擔保人往往都是處于“弱勢”地位,一旦上升到司法層面,法官不會因為你的無知或者仗義而免除你所應承擔的責任。